协会章程

CHARTER



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Metal Struct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 S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省建筑机械、城建设备、金属结构及配套件等企业,以及相配套服务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党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则,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助力发展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行业服务的宗旨,大力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广应用碳减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生态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中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

本团体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29号万达商务楼E座11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修订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程,组织开展地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三)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课题研究和科技研发等工作,参与政府部门相关服务采购。 

(四)组织本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活动。 

(五)开展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组织国内外、省内外的技术交流,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协(学)会等国家对口协(学)会,以及省内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联系沟通,技术咨询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工作。 

(六)开展专业人员培养,组织编制相关培训教材,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开展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咨询服务,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七)开展行业自律,抵制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工程市场,公布产品质量负面清单。 

(八)组织开展论坛、展会等活动,向社会宣传、展示先进的技术和产品,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应用。 

(九)办好会刊和官网,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会员企业、行业科技工作者和劳动者。 

(十)其他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协会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本省行业范围的建筑机械、城建设备、金属结构等生产制造企业;

(三)本省为本行业发展配套服务的相关材料、装备生产制造企业,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应用推广单位;

(四)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积极、在行业有一定贡献和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预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行业企业中经济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先进)水平;

(二)长期从事本行业及相关工作,对推动行业发展有一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为本团体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年8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